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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应成为“最高水平开放法”

时间:2020-09-22 16:20 来源:中新网海南

摘要:他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行政授权为主、法律暂停实施的方式不同,而是要通过在法律上“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做成国内其他地区没有条件做的事情,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借鉴新加坡等国际成功自由贸易港以“精简扁平的政府机构+专业高效灵活的法定机构”建立专业高效行政体制的普遍经验,加快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专业高效的执行系统。迟福林建议,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要在法律执行方面探索创新。从打造一流法治环境的目标出发,建议考虑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一定的法律适用特权。

中新网海南新闻8月16日电(记者 王子谦) “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与司法体制创新”研讨会15日在海口召开,中改院院长、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理事长迟福林致辞时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应是一部“最高水平开放法”,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突出自由贸易港建设“母法”和“基本法”的特点,推动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

迟福林说,自由贸易港的本质是高度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重在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服务于将海南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的战略目标。建设一流的营商环境,不仅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建设的重大任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要把推动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作为重大任务之一。

中改院院长、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理事长迟福林致辞。主办方供图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母法’或‘基本法’、授权法、框架法、创新法等突出特点。”迟福林阐述称,“母法”性质一方面界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特殊管理体制等,以保障中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规范、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国内其他现行法律的关系,对赋予海南充分的同心协力开放自主权等重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突出“基本法”特点,有利于处理好政策与制度的关系,有利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处理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他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行政授权为主、法律暂停实施的方式不同,而是要通过在法律上“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做成国内其他地区没有条件做的事情,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当前,营商环境不优是各方诟病海南的焦点,其中突出矛盾之一是行政效率低下。建议借鉴新加坡等国际成功自由贸易港以“精简扁平的政府机构+专业高效灵活的法定机构”建立专业高效行政体制的普遍经验,加快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专业高效的执行系统。

迟福林建议,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要在法律执行方面探索创新。从打造一流法治环境的目标出发,建议考虑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一定的法律适用特权。例如,建议考虑在金融等专业领域适度引进普通法系的相关判例;对国际民商事案件,建议以清单形式赋予相应的适用法律选择权;对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议赋予海南一定的全球最新经贸规则协定内容的适用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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